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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离婚)
更新时间:2024-04-27 18:48:59

  原告彭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

民事诉状(离婚)

  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被告抚养儿子李X,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3、坐落在渝北区XX街道XX路X号华港.翡翠城二期高层X幢的婚后住宅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4、分享共同债权(被告父母向原告借款购买小轿车的2万元)。

  5、被告向原告承诺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钱作为原告父母帮助带小孩的辛苦费2年3个月的费用54000元,判令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6、被告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5万元。

  7、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

  事实及理由

  我与被告原系大学同学,自由恋爱。于201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5月8日生育儿子李X。由于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被告在外求欢至深夜,数十次在外与女性xxx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我屡次苦心规劝,仍无悔改之意。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人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被告各方面的条件较我优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愿让孩子跟随被告生活。我与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XXXXXX住房一套,由于被告有配偶还与同一女性数十次进行不正当男女关系(此为与他人同居),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该住房判归我所有。债权方面,被告的母亲向原告借贰万元购买小车时,我刷银行卡为其母亲消费支付,此为共同债权,理应分享。被告向我父母所作的承诺——支付带孩子的辛苦费应当实现允诺。被告不履行夫妻忠实的义务,在婚姻续存期间与同一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异性关系,存在严重过错,被告应当向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诉至贵院,尊请依法支持我的请求。

  此 致

  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 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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