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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4-04-25 23:06:29

  尊敬的审判员:

代理词

  我们接受原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经过刚才法庭的庭审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工期延误,违反了合同约定

  1、被告施工的阳台及屋顶栏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被告在施工期间,其承包的阳台、屋顶栏杆及空调散热板制作安装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即经常出现问题。在梦想家园监理单位深圳南油理业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主持的工程例会纪要中屡次提到被告施工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问题(见证据18-40页),如《现代城.梦想家园工程例会(43)纪要》第4点直接提到“屋顶栏杆安装质量不满足要求”。2003年2月12日,原告就被告工程质量问题发出整改通知(见证据第44页),指出其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2003年2月19日再次发函指出其质量仍然存在问题(见证据45页)。

  被告承包工程完工后,质量问题又马上暴露。2003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当时已出现严重问题的栏杆存在问题的列表 (见证据第50-55页);2003年7月20日,原告再次专门就被告工程质量问题致函被告(见证据46页),指出其质量问题严重而其整改消极;因被告未能按要求进行整改,原告于2003年8月22日再次发函被告(见证据48页),要求其在接函2日内抽调人力、设备进行整改。原告并向被告发出过数十页的《工程整改通知单》(见证据74-129页),要求被告按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但被告始终未进行有效整改。

  因被告不履行整改义务,现栏杆生锈情况已异常严重,且因被告的用材及工艺存在重大问题,业主也已入伙,整改非常困难。已提交法庭的被告施工工程照片(见证据58-69页)、业主致原告函件(见证据56-57页)、公证书(附光盘)、深圳市南油钜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深圳市南油理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中铁建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工程处的证明及物业管理公司告示及业主户外张贴等足以证明被告承包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原告也已向法院提交要求对被告所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其生锈是必然的”,事实上也承认了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2、 被告施工的空调散热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2003年7月24日,梦想家园C塔28层一块空调散热板掉落,砸坏停放在大厦下面的一辆小汽车,2003年9月2日,空调散热板又掉落5块,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但已对周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很大的威胁。以上事实有原告致被告函(见证据49页)、照片(见证据70-73页)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出具的《对“现代城.梦想家园”栏杆、空调散热板质量问题的说明》等为证。

  3、被告严重拖延工期

  合同第六条第1项规定,合同工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80个日历天,每迟延一天完工处于3000元罚款。本合同签订日为2002年11月15日,按合同约定应在2003年2月初完工,原告在起诉书中说明竣工时间为“2003年5月14日”,即使按原告说法其超期也达3个月之多。

  二、被告答辩不能成立

  1、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原告对工程质量采用双重标准,发包时采用低成本、低要求,结算时则是低成本、高要求,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实际采用双重标准,原被告双方合同价格是按被告提供的报价表而定的,合同价格和被告报价完全一致,且双方订立的合同时明确要求工程质量优良,八年不变形、不变色,根本不存在发包时采用低要求的说法。

  2、被告在庭审答辩时称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是中铁建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工程处(以下简称“中铁建工”)施工后留下的,该说法不符合事实,现存的工程质量问题是被告施工后留下的。中铁建工同原告签订整改合同后,因整改难度太大,又因被告提起诉讼,为保全证据,实际未进行施工,在中铁建工2004年4月16日出具的证明(已提交法庭)已证明这一点,梦想家园小业主及梦想家园物业管理公司亦可加以证实。

  三、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

  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

  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签订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工程质量须为优良;第九条第9项约定阳台栏

  杆、空调散热板8年内不变色、不变形,若8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其责任和损失由被告承担;第九条第20项约定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节点和内容完工及验收,被告同意罚款5万元;第十条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竣工核验通过之日起二年,二年内阳台栏杆、空调散热板变形、变色、破损等质量问题均为保修责任范围,被告在接到维修通知后2日内须赶赴现场修理并承担由此带给业主的损失,逾期甲方另行委托维修。在被告出具给原告的《质量承诺书》中被告承诺整个工程全部达到优良水平;在被告出具给原告的《维修服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维修随叫随到,在工程保修期间,不能及时、快速、有效地完成此项维修工作,原告在第一时间内有优先派遣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的权利。

  因栏杆生锈情况严重,业主反应强烈,被告又不进行维修,原告同中铁建工签

  订了《现代城.梦想家园阳台栏杆整锈、空调散热板加固工程合同》(见证据132-134页),约定由该公司对被告所完工程进行整改,并支付了23万元的工程款(见证据135页),后因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为保全证据,也因整改难度太大,中铁建工实际未进行施工。

  据以上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被告违约事实,原告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请法庭

  依法予以支持:

  1、因被告质量问题导致工程需返工而支出的费用,原告已支付给中铁三处23万元,原告已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所完工程进行返工、整改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具体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2、按合同第九条第20项的规定应承担的罚金5万元。

  3、按合同第六条第2项的规定应承担的工期延误应承担每日3000元的罚金金,被告超期达三个月之多,原告仅主张工期罚金18350.15元。

  谢谢审判员。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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