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男、汉族、19XX年6月19日生,住东明县焦园乡后黄集行政村后黄集村XXX号。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生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2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份,原告经被告的销售人员汪世洋与被告签订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2013年10月16日,原告以感到非常渴,全身无力,并且伴随身体消瘦为由入住东明县中医院,经检查,医生诊断为:1型糖尿病,伴随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原告自此长期打胰岛素针,身体受到极大的折磨。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公司下的兰考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及被告公司下的兰考公司都不予理赔。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的相关规定。被告应该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5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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