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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范例)
更新时间:2024-04-25 18:42:35

  案情简介

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范例)

  “灭鼠大王”邱满囤与老鼠打了30多年的交道,这交道打出了一串串闪光的桂冠:1990年7月18日,中华预防医学会控制学会受国家爱卫会委托召开的灭鼠技术研讨会观看了邱满囤的诱鼠灭杀表演。1991年1月16日,____无极县商业局授予邱满囤“灭鼠大王”称号;1991年9月23日,英国剑桥大学国际名人传记中心给邱满囤发来邀请书,并将他的名字载人《世界名人录》第10版;1992年春,53集电视报告文学《无极之路》在北京电视台重播,全国17个省市转播,出现在该电视片中的“灭鼠大王”邱满囤更红更“火气据不完全统计,中外几百家新闻单位相继对邱满囤进行过不同热度的辉煌报道。作为____省政协委员、____县政协副主席、____邱氏鼠药厂厂长的邱满囤名报大江南北,邱氏鼠药厂注册的”邱王“、”邱氏“、”圆囤“牌商标鼠药,行情自然看好……

  但好景不长。1992年4月23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研究所副所长汪诚信等5名科学家联合发表了一篇题为《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的文章,对邱满囤及邱氏鼠药提出异议。一时间,全国多家报刊纷纷刊登,造成邱氏鼠药厂经济形势急转直下,邱满囤内外交困。无奈,他于1992年8月向____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5名科学家侵犯其名誉权,一起轰动全国的老农民与科学家的诉讼由此拉开了帷幕。

  1993年10月14日,____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并判决邱满囤胜诉。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汪诚信等5位被告撰写散发的《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采用的是颠倒事实的手段和移花接木的方式。被告的这种侮辱和诽谤行为,无疑是对邱满囤名誉权的一种侵犯。

  一、5位被告在《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中的具体侵权事实

  1.被告颠倒事实真相,把邱满囤发明的“邱氏诱鼠剂”说成对老鼠根本就没有引诱力。5位被告在他们联名撰写的《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中说:“1990年7月北京‘灭鼠技术研讨会’会议期间,‘邱氏诱鼠剂’试验结果表明,所谓的‘神奇引诱剂,对鼠没有引诱力,经20小时观察,老鼠一口也没吃’邱氏诱鼠剂‘,只吃了一口掺加的玉米面加自来水的诱饵。”然而,今天的法庭调查已经查明,1990年7月18日诱鼠剂的试验,邱满囤根本就没有参加,也没有提供“邱氏诱鼠剂”,这怎么能说“邱氏诱鼠剂”试验老鼠不吃呢?与之相反的是,恰恰是这次会议期间,即7月19日,邱满囤当着____同志和与会者的面,当场用“邱氏诱鼠剂”配制的毒饵诱杀出24只老鼠。5位被告把这次会议期间“邱氏诱鼠剂”证明有效的事实在其文章上颠倒成无效,甚至不惜说成是老鼠宁可吃玉米面掺凉水也不吃“邱氏诱鼠剂”,这种颠倒黑白、捏造事实的行为,难道不是对邱满囤名誉的诽谤吗?如果5位被告引用真实事例来评价一个人的发明,那么不管说好还是说坏,都是一种学术之争。但是,被告现在打着“科学”的旗号,用编造虚假事实、颠倒黑白的手段去诽谤一个人的发明,破坏他人的名誉,则已经不是学术问题了,而是对一个公民名誉权的肆意侵害。

  邱满囤发明的“邱氏诱鼠剂”已在1989年和1991年通过了____省科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的鉴定,鉴定是许多专家作了不同场所的“邱氏诱鼠剂”配以不同毒饵的反复对比的大量试验后作出的,其鉴定意见是“邱氏诱鼠剂”是国内最好的诱鼠剂。“邱氏诱鼠剂”经全国28个省市的300个县(市)的应用,灭鼠效果十分显著。关于“邱氏诱鼠剂”实际应用良好效果的用户证明,以及有关文件、简报、新闻报道,等等,我不想在这里一一列举。因为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已在1992年采用大面积大范围的实例追踪现场考察、座谈会等方法,并对大量的消费者信件反馈、现场表演记录、鉴定、试验效果的原始数据、新闻宣传档案等均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还作出了普遍性、客观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评价,并在1992年5月17日授予“邱氏诱鼠剂”为'1992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荣誉证书。

  邱满囤发明的“邱氏诱鼠剂”不仅作了科学鉴定,而且更经过了大量的应用实践的检验。5位被告编造虚假事实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明令禁止的。

  2.被告把他人的表演嫁接到原告身上。5位被告撰写的《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称'1980年表演者在北京的一个养鸭场表演时,当场已被北京专业技术人员揭穿,表演者并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

  任何人对照上下文都知道这里表演者特指的是邱满囤,而不是别人。而今,被告方无论作任何托词都是徒劳的,只能更进一步暴露其撰文中伤原告的故意性,被告把一个别人表演的事实嫁接到邱满囤头上,说邱满囤表演时被北京专业技术人员揭穿,这是对他的诽谤。另外,还说邱满囤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众所周知,指责一个普通人不能分辨老鼠公母谈不上贬义,然而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上指责一个研究了30多年老鼠的灭鼠专家邱满囤,则是明显地在贬低他研究灭鼠的能力,是对他的名誉的派毁。名誉权是什么?是一个公民、法人的品德、能力、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评价。被告公开故意贬低邱满囤的能力是对他名誉权的一种侵害。

  3.被告使用侮辱原告人格的语言。被告《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指责《无极之路》报道的专家让邱满囤脱下上衣外裤表演等情节是表演者“无知”。“无知”的含义是什么?《辞海》注明是“没有知识、不明事理”,是一个明显的贬义词。专家让他脱下上衣外裤表演他就脱,这能不能说他是“无知”呢?我想了解邱满囤经历的人都会理解他为什么要脱,都不会去贬低、耻笑他为“无知”。

  邱满囤的这次表演已是他和老鼠打了多年交道后的80年代末。自1957年他24岁开始研究灭鼠,他已经是个失掉了老婆、孩子的穷汉,穷到后来卖掉了房子,蹲到一个小房里养老鼠。1981年,他终于研究成功“邱氏诱鼠剂”。生活中谁能相信这一个落魄穷汉能有创造和发明呢?为了让人了解“邱氏诱鼠剂”,他采用了中国最古老的传统方式—沿街流浪表演,他穿着一双破胶鞋流浪了许多年,尝尽了苦难,“献宝”被当做神经病轰出来,诱出老鼠被当做耍魔术。在《无极之路》描写的这次表演前他已作过上千次的表演,所以只要能表演,他会答应任何条件的,他盼望社会承认他的时间很长了,脱掉衣服表演只要证明他的诱鼠剂又有何妨?

  对于这样的脱衣表演,无论权威人士还是普通人,怎么能再去指责、耻笑他为“无知”呢?相反,恰恰是他这种脱衣表演的方式,反映出农民灭鼠专家对待科学的诚实和心胸坦荡,我们每一个人。应当为他这种精神所感动。在灭鼠上邱满囤不是“无知”,而是真知!

  4.被告收集了假的“邱氏鼠药”化验后诽谤真正的“邱氏鼠药”含氟乙酞胺。《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称5位被告搜集了11个“邱氏鼠药”样品,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定性分析,11个品种均含有氟乙酞胺。

  庭审已查明,这11个“邱氏鼠药”的样品根本不是、、邱氏鼠药厂生产的“邱氏鼠药”,被告把假冒的“邱氏鼠药”化验后的结论加到真正的“邱氏鼠药”头上,这是被告又一次移花接木的手段!

  被告诽谤____邱氏鼠药厂生产的产品“邱氏鼠药”是以原告的姓氏命名的。因此,该厂的法人名誉权,但是由于“邱氏鼠药”是以原告的姓氏命名的,因此,在诽谤该产品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对原告的评价,也侵害了邱满囤个人的名誉权。

  二、被告赵桂芝侵权的补充事实

  本案被告之一的赵桂芝,在1992年《植物保护》第4期上,撰文的标题就是《谨防邱氏诱鼠剂中毒》,文中明确指出“特别是一些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报道灭鼠大王邱满囤、神奇邱氏引诱剂严重威胁了人民生命安全、干扰生产”这篇文章从标题到内容,不仅指责新闻界宣传邱满囤和他发明的“邱氏诱鼠剂”造成了混乱和误解,而且说邱满囤发明的“邱氏诱鼠剂”是氟乙酞胺改名的。

  “邱氏诱鼠剂”是食物搭配合成的一种引诱剂,其本身无毒,____县卫生防疫站检验其成分证实符合卫生标准。引诱剂和毒药氟乙酞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这在汪诚信教授的《药物灭鼠》一书中已有明确论述,被告赵桂芝编造邱满囤发明的“邱氏诱鼠剂”是氟乙酞胺改名的事实,进一步证明其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三、5位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给邱满囤的名誉造成重大损失,5位被告的《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全文刊登或摘登在《中国乡镇企业报》、《健康报》、《天津日报》以及全国植保总站的《植物保护简报》、《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简报》等19家新闻报刊和爱国卫生运动简报上,被告还利用其作便利将该《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广为散发于新闻界及有关部门。由于《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中,5位被告均把自己国内权威的头衔全部都写上了,又起了个“要科学宣传灭鼠”的标题,一时社会上议论纷纷,不少人开始怀疑,甚至对邱满囤产生不信任,邱满囤个人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新闻界许多报刊纷纷摘登,摘登中去掉了5位被告个人采样,变成了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最近检测了解情况10种“邱氏鼠药不能用”,均含氟乙酷胺。如《健康报》、《文摘周报》、《沧州日报》、《生活报》等。

  5位被告的文章还被地方当成了红头文件。如湖南省爱卫会在其爱国卫生运动《简报》第6期加的标题就是“灭鼠大王不可信”、“邱氏鼠药不能用”一语道破了5名被告文章的目的。南京等地政府明令严禁使用“邱氏鼠药”,一些地区的有关部门以中央有关文件,不准使用“邱氏鼠药”为由,趁机命令原来使用邱氏鼠药的用户改用他们推销的鼠药·一由于被告文章造成的恶劣影响,邱满囤所在的____邱氏鼠药厂销售急剧滑坡,用户纷纷退货,终止合同。一个省、地、县投资1卯万元建成的国营企业,一年多的时间变成严重亏损企业,濒临倒闭,职工至今连续几个月发不出工资,企业造成损失上百万元,有其技术利润分成的邱满囤个人也蒙受重大损失,其数额早已远远超出了起诉时的5万元。最使邱满囤痛苦的尚不是经济上的损失,而是5位被告的行为扼杀了他30多年的研究成果,使他的“邱氏诱鼠剂”不能用于国家的灭鼠事业。

  四、5位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尽管庭审调查中原告方出示了5位被告中的赵桂芝对邱满囤早有成见的证据,尽管邱满囤点出了他和被聘为顾问的汪诚信教授之间的某种纠葛和原因,但我不想向法庭陈述妨害原被告今后有可能合作的语言,我只是向法庭谈一下5位被告的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性,因为这是构成名誉侵权的条件之一,5位被告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理由是:

  1.1990年7月北京的“灭鼠技术研讨会”,被告中的几位是主持者和参加者,对于邱满囤来参加试验和表演诱杀24只老鼠的事实,他们非常清楚,那么撰文编造“邱氏诱鼠剂”试验,老鼠一口也没吃的虚假事实,一被告当然是故意的。

  2.对一种引诱剂是否有引诱力如何下结论,如何试验、鉴定,5位被告比我们更了解这点,然而他们以缺乏科学为由,以一次虚假试验结果从根本上否定“邱氏诱鼠剂”,这是一种故意行为。特别是汪诚信教授,他是受聘于____邱氏鼠药厂的高级技术顾问,他比别人对“邱氏诱鼠剂”的试验、鉴定、应用有更多的了解。如果正如5位被告在《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中所说的“邱氏诱鼠剂”对老鼠没有引诱力,甚至老鼠宁可喝凉水、吃玉米面也不吃一口“邱氏诱鼠剂”,那么汪诚信教授为什么还要受聘于该厂?怎么能为一个毫无引诱力的假的诱鼠剂进行宣传、指导?难道说江诚信教授是在帮助一个骗子宣传假发明,欺骗老百姓吗?结果显然不是,不仅大家不能同意这种观点,恐怕汪诚信教授也不会同意。因此说被告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故意侵权。

  3.1989年在北京养鸭场表演的人明明是单承仪,而被告在《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中把它加到了邱满囤的头上,并指责他不分公母,这种移花接木的办法显然也是故意的。

  4.嘲讽一个农民灭鼠专家邱满囤“无知”,贬低他人人格,谁也不能说这是无意的行为。

  5.5位被告自己把市场上假冒的“邱氏鼠药”采样化验,并把结果加在真正的“邱氏鼠药”头上,说“邱氏鼠药”含氟乙酞胺,这种手法同把单承仪的表演加到邱满囤头上的手法一样,难道我们能说5位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是故意的吗?

  6.被告赵桂芝的《谨防邱氏诱鼠剂中毒》的文章,则更加明显地暴露出了其诽谤邱满囤名誉的故意性。诱鼠剂和氟乙酞胺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作为中国植保学会民害防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的高级农艺师的赵桂芝,难道不比我们更清楚?可是她却要把邱满囤发明的“邱氏诱鼠剂”硬说成是氟乙酞胺的改名,并说其中毒死多少人。恰恰是她所引为依据的安徽省政协第138号提案指出,造成中毒的原因是安徽省一些地区非法制造氟乙酞胺的专业户造成的。而被告却故意把这些中毒的事例加到了____邱氏鼠药厂的头上,加到邱满囤头上。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上述四个方面的基本事实和理由,我认为5位被告是有意编造虚假事实诽谤邱满囤的发明,并使用侮辱性语言侮辱邱满囤人格,已构成对邱满囤个人名誉权的侵害,并且客观上造成了邱满囤个人名誉的严重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l0l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因此,不管是多高的权威,只要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都应毫无例外地承担责任。

  代理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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