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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5827号
更新时间:2024-03-28 23:09:38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5827号

  民事判决书

  (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5827号

  原告郝某

  原告程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

  原告郝某、程某与被告张某、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郝某、郝某、程某要求被告张某、张某拆除本市某路120弄13号202室朝南公用平台上违章搭建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郝某、郝某、程某负担。(原告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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